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营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力之源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 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支行借款本金1502000元,支付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22780.33元、罚息205774元、复利13054.74元,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1502000元为基数,复利以22780.33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计算)。 二、被告东营营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力之源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92元,减半收取102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营营柴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江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力之源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