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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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对判决一项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1618808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1618808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及鉴定费损失16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397元,由***负担58290元、由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1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1346元,由***负担55854元、由河北兴泰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