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双发木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雅特森实木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惠州市雅特森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双发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423元;

二、限被告惠州市雅特森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双发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942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自2019年9月6日计至付清之日,且以79423元为限);

三、被告***对被告惠州市雅特森实木家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惠州市雅特森实木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双发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32.76元、保全费1211.38元,由被告惠州市雅特森实木家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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