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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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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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向原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票据利益40000元(汇票票号为×××,出票金额4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8日)

二、驳回原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济宁佳华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9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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