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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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启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射阳县张林圣大生猪养殖场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1111执1125号 镇江启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射阳县张林圣大生猪养殖场、张林君: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镇江启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张林圣大生猪养殖场、张林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镇江启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射阳县张林圣大生猪养殖场、张林君支付本金、利息、执行费等共计20068.00元,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且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申请执行人镇江启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2019)苏1111民初4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