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投资损失49726.6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3元(***已预交),由***负担459.8元,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1元(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345.39元,天下秀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5.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