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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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一方霁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损失费共计35633.7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3455.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8(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负担690元,原告***负担69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776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裁判日期 2020-08-01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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