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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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4882.8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靖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理赔1282.87元; 三、被告奉新县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负担170元,被告奉新县吉顺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42元,原告***负担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