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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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溪泽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骏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已经代偿的债务333333.33元,并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对上述债务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上述债务在被告佛山市溪泽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各承担八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骏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6.63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友骏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溪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被告***、***、***、***负担八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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