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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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代被告***和***向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61716.39元、利息7539.07元、罚息142.93元、律师费45551元、公证费1000元、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所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具体金额以原告***、***实际支付款项时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处系统内显示的金额为准); 二、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于原告***、***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后二日内协助二人办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房屋的抵押权注销手续; 三、被告***和***应自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房屋的抵押权注销之日起二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80元,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