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宜昌市民富出租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9708元、护理费6394元、误工费17570元、交通费800元等共计114472元,扣除已垫付1万元,还应赔偿10447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范围内险赔偿原告***医疗费31847.24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等合计36647.24元的30%部分即10994.17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6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324元,由被告***负担140元,由其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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