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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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思县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力兴坤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南宁力兴坤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机械设备租金1632000元; 二、被告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南宁力兴坤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6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75116.71元,2019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 三、被告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南宁力兴坤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西南宁力兴坤荣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22元,由被告广西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普通程序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444元。汇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受理费),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