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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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281执989号 申请人:黎钢,湖南省醴陵市。 被执行人: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醴陵市。 被执行人:***,住***。 申请人黎钢与被执行人***、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两被执行人偿还47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依法受理。 本院在该案的执行中实施了如下行为:1、2020年7月14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两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2、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9269元及醴陵市星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7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人黎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湘C0TX78号车辆(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3月29日),本院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对其进行处置。反馈两被执行人无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0年7月7日,向醴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信息;4、2020年7月6日,向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 2020年9月28日,本院依法限制了两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 2020年9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告知其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金额为4700000元(未计算利息),已执行到位10966元,未执行4689034元(未计算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28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余向阳 审判员 唐力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颜 璇 书记员 林吴思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