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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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 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 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冀04执保19号 关于申请人武安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与被申请人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河北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解除财产保全一案,(2018)冀04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竞和钛硅碳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科沃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河北武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3000万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资产的查封或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我院已将被申请人武安工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行名下的账户86×××49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初1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