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初389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 住所地:禹州市建设路2号。 负责人:张焱,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杰,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 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禹州市夏都工业园区。 负责人:刘永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诉被告***、***、禹州市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会娟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琳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