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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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三县煤矿 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在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三县煤矿矸石运输平硐(西区材料井又称4号井)占有50%的股份份额;被告***、***在巫山县三县矿业有限公司三县煤矿矸石运输平硐(西区材料井又称4号井)共同占有50%的股份份额。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