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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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145262.60元。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款项时应提供总金额为5150161.60元的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只向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78744.82元,剩余款项566517.78元用于抵付税金。 二、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第二次补充协议书(2018.3.13)》第3条确定的损失补偿款人民币150000.00元。 三、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990757.75元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1月19日以1000000.00元为基数、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以2990757.75元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2990757.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付清第一项确定的给付款之日止】。 四、被告利川市至高工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30.00元,由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30.00元,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4300.00元;鉴定费用59700.00元,由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11.00元,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9389.00元。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已向本院及鉴定人预交,被告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款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重庆实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及鉴定人均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