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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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止到2015年1月1日的欠款本金13万、截止到2015年2月1日的欠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26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某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某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8元,公告费360元,由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