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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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回购款864593.65元,并以其中152575.35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以203433.8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以203433.8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以305150.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计付利息予***; 二、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152575.35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以203433.8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以203433.8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日起、以305150.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付罚息予***。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2958.92元,减半收取计6479.46元(***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国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6479.46元,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79.4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