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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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15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886.75元、利息750.83元、费用897.33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欠款额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的利息和费用;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本院向其退回;被告***负担的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