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
新丰县旺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原告新丰县旺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254607元及利息15586.96元,并从2019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73%计算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佛山市吉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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