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本息合计15806.07元(该款计算至2020年7月6日止,其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透支利息费用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及财产保全费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