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消费本息合计15806.07元(该款计算至2020年7月6日止,其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透支利息费用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及财产保全费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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