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
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辽宁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华超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人民政府大棚修复费用149434.35元、大棚租金25935元,合计175369.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负担630.50元,由被告负担1903.50元。鉴定费47579.60元,由原告负担11847.32元,被告负担3573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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