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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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苏州闪电猴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闪电猴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联强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黄秀明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