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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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于2018年8月22日解除;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14242元;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3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97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自2018年8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4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1.50元,由被告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5.50元,由原告***负担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