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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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武汉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天盛海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阴海澄船舶防污服务有限公司海难救助费261900.00元,应于被告天盛公司收到其与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18)鄂72民初1386号]或船壳保险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以日期先到者为准)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阴海澄船舶防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3元,由原告江阴海澄船舶防污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3113元,被告宁波天盛海运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