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联保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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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1、2020年7月20日前为7335.92元;2、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的基础上上浮45%再乘以150%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限额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64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1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