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广东通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40175.59元、利息4008.32元、罚息1831.62元、复利512.7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23日,自2019年3月24日起以贷款本金40175.59元为基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按照年利率24%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计581.6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预付),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53.33元,由被告***负担528.27元并直接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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