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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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乐烨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乐烨玻璃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7618元并支付违约金27085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4月1日,之后按照月利率2%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7.58元(原告佛山市乐烨玻璃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佛山市乐烨玻璃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