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326民初70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

代理人张云峰,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9日

开庭日期2020年7月17日

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00元;二、被告赔偿原告(2019)桂0326民初597号一案原告申请两位证人出庭的误工费,每人150元,共计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3日晚上22时左右原告开三马车回家路上途经被告***家附近时,被告没有叫原告停车,突然用石头砸原告的三马车,原告为躲闪砸来的石头,不慎将车开下路边,导致车左后轮掉下水沟里前轮在路上,车被卡住动不得,被告接着在原告车边砸烂原告三马车挡风玻璃,烂玻璃全部碎在前轮前面,被告还殴打了原告。以上是被告砸车打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答辩意见一、原告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1200元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2018年9月23日晚车辆是原告本人操作不慎掉下来路边卡住然后被砸烂车辆挡风玻璃,但原告提供的票据上却没有挡风玻璃的修理项目,而且所有修理费用均在隔事发时22个月之后发生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具有真实性,更不符生活常理。原告2018年9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时未明确车辆损坏部位甚至未申报车辆有损坏,在前案中也未提出车辆损害赔偿请求,在本次诉讼中又主张答辩人损坏了车辆的挡风玻璃,与事实不符。二、原告要求赔偿另案证人出庭误工损失300元属于公法范围的费用负担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在另案中垫付并提出请求。原告在另案中一未垫付,二未提出请求,应当视为放弃请求。另案费用在本案中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2018年9月23日晚22时许,原告***驾驶三马车回家经过被告***家附近时,被告***叫原告***停车,原告***未理会继续往前行驶,被告***追赶***的车子并继续要求***停车,***由于紧张致使三马车掉进路边的沟内。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砸坏其三轮车的玻璃,但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该行为,亦未能举证证明玻璃的损失,原告所提交相关修理费用凭证距事故发生时已有将近2年时间,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12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19)桂0326民初597号案件原告申请的二证人出庭的误工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判决主文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崇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旺高

代书记员 杨 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