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621民初32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4月9日

开庭日期:2020年5月8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1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帮被告运输石砂等工程材料。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018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被告于2019年9月22日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欠条》约定偿还钱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书面答辩称,被告对其拖欠原告运输工钱的事实无异议,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证。然而,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是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所导致。被告受叫安镇政府的雇用,承揽上思县2018年“双高”基地项目建设(Ⅳ)期工程项目的道路交通设施,故被告雇请原告运输道路所需砂石用于铺路。由于政府对该工程项目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无法支付原告运输费。此笔款项并非原被告双方之间私人的借款,需在其追到工程款后方能支付原告的运输款。

查明事实:2018年,被告雇请原告运输石砂等工程材料。2019年6月22日,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运输石砂材料款10185元。当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百包圩***运输石砂材款10185元,保证在2019年6月22日至9月22日(三个月)还清。如果不还清的,以抵押勾机、夹机为款项拍卖款偿还。现场证人:黄天党。”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并摁手印。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运输材料费10185元,有《欠条》为证,被告对其拖欠原告运输费10185元的事实亦无异议。被告辩称其与叫安镇政府的工程款未进行结算及叫安镇政府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无法支付原告运输费。首先,被告依约完成了运输任务,双方也已经就该完成的运输费用进行结算,被告应按照结算的内容支付原告相应款项;其次,叫安镇政府是否与被告结算及被告是否从叫安镇政府拿到工程款均系被告与叫安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材料费101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诉请的利息,实为资金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仅支持被告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9月23日起未支付运输费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诉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自2019年9月23日起,以欠款本金10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判决主文:一、被告***支付原告***运输材料费101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01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交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世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河媛

书记员 黄慧芹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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