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621民初916号

原告:***,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壮族,1975年7月8日,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31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4日

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共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余下利息计算至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两人之间非常友好,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碍于情面,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元整,双方立有《借条》为准。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还款,但被告都拒绝偿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答辩称,被告确实是跟原告借10000元,但是被告已经通过微信偿还原告5400元,现被告只愿意偿还4600元。

查明事实:2018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被告在借款人一栏签名。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原告5400元,分别为2018年3月14日转给原告300元,2018年7月30日转给原告600元,2018年5月26日转给原告600元,2018年8月29日转给原告300元,2018年9月25日转给原告300元,2018年10月27日转给原告300元,2019年1月30日转给原告900元,2019年4月24日转给原告900元,2019年10月2日转给原告1200元。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意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时间、借款金额等,并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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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的签字,且被告对本案借款予以确认,故本案借款为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原告履行了出借的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借款发生在2018年2月12日,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借款发生至今已经有2年的期限,被告应在合理期内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对被告已经通过微信偿还原告5400元的辩称不予认可,认为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款项5400元系其他的借款,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辩解不予采信。现被告已偿还借款5400元,尚有4600元借款未偿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仅支持4600元。

关于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本案应为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的借款的还款期限未进行约定,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起诉之日为借款逾期之日。现原告诉请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的利息,实则为借期内利息,该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现原告主张自2020年7月2日至债务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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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该利息为逾期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判决主文: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81元,由被告***负担17.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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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宁海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常瑞奖

书记员 陈晓晓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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