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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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FSWY-NHCHGC-K1-2013-072《南海**城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解除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盈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恒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FSWY-NHCHGC-K1-2013-072-01《装修施工三方协议》; 三、***、张瑞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454970.01元予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 四、深圳市盈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8971.74元、财产保全费2865.11元,合计11836.85元(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负担917.45元,由深圳市盈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张瑞昌按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10919.4元。深圳市盈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张瑞昌负担的份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0919.4元,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回。鉴定费20000元(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深圳市盈南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张瑞昌负担10000元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佛山市南海万业置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