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华建恒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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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瑞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期内欠息9581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8日起,以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8%上浮1.5倍即年利率12.87%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违约金1000万元;

三、被告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9532.29元;

四、被告科瑞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科瑞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华建恒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633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252)及其质押期间的孳息和派生权益(包括现金红利和转增股票等)、对被告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的660万股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252)及其质押期间的孳息和派生权益(包括现金红利和转增股票等)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3122.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8122.87元(已由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由各被告负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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