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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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14395.33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用钢管费27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保证金5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6914.74元,减半收取计18457.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457.37元(***已预交),由***负担11003.58元,由***、***负担12453.7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预交的诉讼费用12453.7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