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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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损失95384.8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替代被告***赔偿原告***77261.69元,剩余8584.63元由被告***赔偿(已支付8800元),再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负。 二、鉴定费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1840元,被告***赔偿1656元,剩余部分原告***自负。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