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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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垫付款39443.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利息7663.79元(截至2020年4月27日),并以本金39443.0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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