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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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搏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29630.48元,并按双方签订的《银海棉业棚户区改造项目5号楼、6号楼、7号楼10层以下主体工程结算协议书》约定的月利率1.5‰的标准向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7年4月1日--12日,以109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4月13日--23日,以108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4月24日--5月16日,以107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5月17日—25日,以104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5月26日—7月13日,以101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7月14日—8月28日,以9829630.48元计息;2018年8月29日—9月12日,以94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9月13日—26日,以86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9月27日—12月22日,以81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7年12月23日—2018年4月29日,以46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429630.48元为基数计息); 二、确认湖北搏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三、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应按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出具正规发票;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5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414元、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2237元;反诉费15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天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潜江市美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