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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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麦可斯车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东县达坤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7,907.20元; 二、驳回原告惠东县达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深圳麦可斯车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677元,反诉受理费7,683元,由原告负担1,167元,由被告负担19,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