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5356.79元及计至2020年6月16日止的应付利息4270.07元、罚息53.38元、复利38.69元;罚息以245356.79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复利以4270.07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楼宇按揭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计算。

二、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产【粤(2019)佛三不动产权第0062277号】在上述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三水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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