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贵州辉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2,9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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