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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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6元,共计9399元,由贵阳翔飞黔捷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