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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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三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6元,共计9399元,由贵阳翔飞黔捷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3-05
发布日期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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