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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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1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1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566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240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113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1365元、护理用品费134元,以上共计191144.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150元,由***负担3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负担158元(已交纳),由***负担2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负担2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负担2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91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