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9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1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11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医疗费15665.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2400元、护理费13500元、残疾赔偿金113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000元、辅助器具费1365元、护理用品费134元,以上共计191144.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150元,由***负担3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负担158元(已交纳),由***负担2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公司负担2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阴支公司负担23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91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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