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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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600元、截止2020年4月14日的利息2227.93元、消费费用(违约金)350.08元,合计人民币8178.01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20年4月14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