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即“原告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驳回原告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0)赣112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4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712元、护理费1,836元,合计122,040元; 三、驳回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由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