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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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4171号 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智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飞,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姚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张巍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