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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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均按照年利率6%标准,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予以计算;2018年6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予以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4元,减半收取计4367元,原告***负担667元,被告钟祥市花山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至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门向阳支行,户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70401040008989。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判决的,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收款人全称: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