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铺支行借款本金2495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廿里铺支行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的利息7844.44元,以及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4-19 |
发布日期 | 2020-1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