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活动费212.5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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