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活动费212.5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原告北青社区传媒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乐康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