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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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浩达置业有限公司 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差额六十八万七千五百二十八元七角九分,并以六十八万七千五百二十八元七角九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六万五千元,已由原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由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六万元,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前述鉴定费六万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六百八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鸿友诚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六百八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铁城建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